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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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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测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价格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
1.3适用范围
1.3.1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2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3.3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1.4工作原则
1.4.1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突发价格异常波动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未雨绸缪,常备不懈,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应及时启动预案。
1.4.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对工作,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应对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1.4.3依法规范、综合监管。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应对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疏导与查堵相结合、事前防范与事后惩戒相结合。开展价格应急监测应做到依法、灵敏、准确、高效;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于法有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做到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1.4.4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各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并加强与本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5工作制度
1.5.1指挥协调制度。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组成应对突发价格异常波动领导小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合力。
1.5.2应急监测制度。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1.5.3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1.5.4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为上级机关做出决策提供依据,为相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参考,为下级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指导。
1.5.5法律支持制度。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建议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研究制定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1.5.6新闻宣传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相关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与职责
2.1.1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应急处理需要,在全委统一的指挥协调机构框架内,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价格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委内成员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司、价格司、价格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组:价格监测组、价格政策组、价格监督检查组。各组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确立一名固定的联系人,时刻保持联系,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碰头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寻求对策,并向所在组组领导报告。
2.1.2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二是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组织实施《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三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对全国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四是收集、分析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国务院报告;五是建议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六是完成国务院、委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七是根据市场价格形势,决定终止应急预案措施。
2.2价格监测组与职责
2.2.1价格监测组设在价格监测中心。
2.2.2价格监测组的职责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和变动趋势,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简报,提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措施和建议。督导地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下设监测预警工作小组、分析预测工作小组、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2.2.3监测预警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相关文件,按照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接收、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价格异常波动简报;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
2.2.4分析预测工作小组: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编写价格信息发布方案。
2.2.5技术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安全、数据处理等技术支持工作,保障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2.3价格政策组与职责
2.3.1价格政策组设在价格司。
2.3.2价格政策组的职责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研究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分析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时机。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研究加强价格管理的政策,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随时上报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
2.4价格监督检查组与职责
2.4.1价格监督检查组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2.4.2价格监督检查组的职责是:负责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部署价格专项检查、加强价格举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平抑市场价格的建议等。价格监督检查组下设政策文件、价格举报、联络督查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2.4.3政策文件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拟定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文件、报告;编发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简报,负责对外新闻宣传;研究非常时期从重从快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部署价格专项检查、加强价格举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提出平抑市场价格的建议等。
2.4.4价格举报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价格举报电话、价格监督检查信息采集系统的值守,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随时上报重大价格违法情况。
2.4.5联络督查工作小组:负责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和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开展价格检查,必要时组成督查组赴地方开展督查和直接检查、办案。
2.5地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的设置,设定相应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6整合社会资源
争取社会各界力量对价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物价员、社区和农村价格监督员等人员的作用,加强价格社会监督,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3、预警机制及应急准备
3.1预警信息来源
由各地价格监测机构、价格举报中心以及价格系统纵向网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提供,并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相关组分别负责处理。
3.2预警信息的分类
3.2.1一级预警信息:出现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2.2二级预警信息:出现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2.3三级预警信息:出现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时的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或价格举报数量增幅情况。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举报电话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三大网络的作用。
4、应急响应
4.1启动三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三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三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1.1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各组具体组织人员各就各位,迅速开展工作,并建立与委内成员单位的联动制度,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
4.1.2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一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1.3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 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1.4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要求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7天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1.5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通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4.2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二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二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2.1继续采取启动三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4.2.2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2.3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4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要求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天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小组要编辑简报专刊,每天一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5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建议国务院或部分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省级政府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4.2.6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供应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派组分赴价格异常波动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4.2.7启动应急法律保障制度。建议各地启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14号令),同时根据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提供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
4.3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当出现一级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一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3.1继续采取启动二级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4.3.2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
4.3.3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3.4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要求价格异常波动地区随时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应急工作信息;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重要文件传送给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职能小组要编辑简报专刊,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3.5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建议国务院出台临时价格紧急措施,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或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5、应急终止
5.1应急预案的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即行终止:
5.1.1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终止一级应急预案措施。
5.1.2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终止二级应急预案措施。
5.1.3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终止三级应急预案措施。
5.2应急经验总结
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各办公室要总结应对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应急信息保障
6.1.1纵向信息保障:健全价格监测网络、举报信息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三网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同时要建立与委外联系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确保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1.2横向信息保障:督促、帮助地方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包括电子邮件系统)、简报发放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专门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应急领导小组内部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工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传递。
6.2应急资金保障
将应急专项工作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应急措施研究、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响应行动、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装备建设和维护等。
7、附 则
7.1名词术语
7.1.1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7.1.2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7.2责任和奖罚
7.2.1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7.2.2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7.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有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7.2.3.1不按照本予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7.2.3.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7.2.3.3不遵守保密制度、汇露秘密的;
7.2.3.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2.3.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和实施
本预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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