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琼发改物价[2007]735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8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和我省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需要,省价格监测中心编制了《海南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选定或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于2007年9月1日前将各市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基本情况(具体填报内容见附件七)和采报价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确认。省价格监测中心于10月1日前将确认后的情况反馈给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并开始组织实施对各市县价格监测报价人员的培训及监测应用软件的安装工作,该项工作于2007年12月1日前完成。本制度包含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六个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海南省价格监测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从2007年12月1日起试运行,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钢材交易市场价格监测、药品价格监测、主要进出口商品价格监测、汽车价格监测按国家制度执行。


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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