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认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也可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四、请按以下途径进行价格举报:
(一)被举报者属省管企业和单位的,请向省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二)被举报者属市县管理的,请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三)如您不清楚被举报者属哪级管理的,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省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省价格举报中心接到您的举报后,经确认属市县管理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转交有管辖权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65312358,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特别提醒:当您用手机拨打或是在省外拨打本省12358电话时,接到举报电话的将是海口市价格主管部门)
海南省价格举报中心办公地址:海口市海府一横路19号华宇大厦6楼,邮政编码:570203,办公电话:653317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