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许可证申领审批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齐全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经办人认真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后,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核审批。经办人审查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内填写的项目、标准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核定意见,送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后,呈局领导审批。
(四)发证。经办人打印收费许可证、副本,盖章后颁发申领单位。
申领收费许可证应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执业的文件和有关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属换证(变更)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收费许可证申请发放时限
1、 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2、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之内核准发证。如有特殊情况超期的,应告知申领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应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并说明理由。
附表下载: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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