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提供材料
1、书面申请(打印件);
2、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3、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文件、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5、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填写《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一份和成本构成的有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
7、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8、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收费标准调整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超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权限的。
价格主管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决定时限
1、对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需要召开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附表下载:
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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