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申报单位必需提供齐全、真实、合法的书面申报材料,包括: 1、正式的价格申报公文,说明调定价的理由。2、成本费用明细表及说明。3、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与该价格业务有关的)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许可证。4、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需提供省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或其他具备成本审核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成本审核证明(具体成本监审目录,可向经办人员咨询或登陆琼价网查阅,网址:www.hnpi.net)。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6、市、县属单位上报的省级列管项目价格申报应提供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海南省定价目录》已公布,申报单位可向经办人员咨询,也可登陆琼价网查阅。7、强制性商品价格申报应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受理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由经办人员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需要申报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时,均出具书面通知。
三、审核
----对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申报单位补报和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明。对申报单位的价格申报请求或建议,经办人员要依据有关价格政策、成本构成和考虑市场供求状况、有关省市的定价水平、企业的合理收入、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初审意见。
四、审批
----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由处领导作出拟批意见送厅办公室核稿后呈厅局领导审批。凡《价格听证目录》规定应当进行价格听证的(具体听证目录可向经办人员咨询,或登陆琼价网查阅),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价格调(定)价事项,在举办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后,由经办人员提出的初审意见、处领导作出拟批意见,送厅办公室核稿再呈厅局领导审批。厅局领导审批后(经保密室编号、缮印、保密室盖章)发文。
五、期限
----价格申报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联合办理的,审批的时间不超过四十五日,超过四十五日不能审批的,应及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报单位。对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或需上报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的,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并及时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