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价目录
编号
品  名
定价内容
定价部门
备           注
1
重要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 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
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国家计委会同 有关部门 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
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民爆器材仓储、运杂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者。
食盐零售价格和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 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者。
3
部分化肥
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
港口结算价格
4
糖  蔗
收购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5
军  品
军品出厂价格、销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武装力量用装备及配套产品,军粮(军供价格和补贴结算价格),供军队用成品油。具体目录由国家计委另行公布。
6
电 力
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未实行竞价上网、由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上网电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政府不再审批。
销售电价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主要监管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中央定价以外的、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发电、供电企业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电力体制改革后,电价定价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
供 水
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出库(渠首)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干渠及河道。
水利工程供水 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管跨市县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城市供水 销售价格 定价范围为公共管网的自来水价格,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收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以下自来水销售价格。
8
天然气
出厂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陆上油气田天然气。
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9
液化石油气
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管一级气站的批发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二级气站及以下销售价格。
10
房地产
经济适用住房、 拆迁安置房 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公有住房租金 租金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全省公有住房及公有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标准。
物业管理 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全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按现行办法执行。
房地产交易服务 收费标准  
11
教 材 
教材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中小学和大中专教材,国家计委制定印张中准价及浮动幅度。
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全省中小学教材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12
部分重要药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见计价格[2000]2141《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批发、零售价格,其他药品零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具体按《海南省定价药品目录》执行。
临床用血供应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全省各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及血制品。
13
公用事业价格
邮政 基本业务资费 国家计委 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内邮政业务经营者。
电信 基本业务资费 信息产业部 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
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有线电视收视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省内有线电视经营者。
交通运 输 管道运输及杂项收费,港口收费,民航运输价格及折扣幅度(含机场收费),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收费,国内航线及国际航线国内段航空运输价格;国内管道运输杂项收费包括与管道运输相关的装车费、储油费、中转代办费。
港口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地方港口移驳、引航等收费。
民航、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定价范围为民航、铁路相关业务经营者。
公路客运价格 省管省际、跨市县公路客运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公路客运价格。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出租车运价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环卫 垃圾处理收费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14
公益性服务价格
教育 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教育部门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收费具体标准和辖区幼儿教育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教育部门 省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以上学历教育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学以下的学历教育收费。
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 包括各类职业执业资格后续教育培训。
医疗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机构。项目见《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殡葬服务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15
重要专业服务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 定价范围包括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手续费,全国性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手续费、席位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席位费等,不包括利率、汇率。
工程勘察 设计服务 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部分中介 服务 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 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垄断、强制性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评估、代理、认证、招投标等竞争不充分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按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执行)。
省价格主管部门 定价范围为除中央管理以外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
16
其他服务
机动车辆强制保养、驾驶员培训、车辆停放、机动车辆号牌安装、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及保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出租车和旅游车综合管理服务、集贸市场设施租赁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部门 出租车综合管理服务、集贸市场设施租赁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17
国家机关收费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计委、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具体按《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公布的项目执行。
   
说明: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三)原油、成品油、城市基准地价、水运价格按现行管理办法管理。
(四)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依据: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3〕319号]